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慈溪市行政区划不变、司法管辖不变、汇总统计口径不变的前提下,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行使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新区管委会所属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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