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与慈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按照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
(五)负责新区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工作;
(六)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七)承办宁波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宁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与慈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按照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
(五)负责新区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工作;
(六)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七)承办宁波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宁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