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