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新区和慈溪市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产业、城市统筹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