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