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未按照协议移交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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