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或者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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