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