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备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四)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五)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七)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
(八)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建设时序,为居住区建设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的;
(九)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为居住区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不动产登记产权手续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备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四)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五)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七)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
(八)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建设时序,为居住区建设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的;
(九)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为居住区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不动产登记产权手续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