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