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协议移交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