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绿地率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缺失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绿地率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缺失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