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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