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