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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