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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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保...
第三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彰显本地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
第五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发改、自...
第六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
第七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八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
第十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
第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
第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同等面积、同等性质就近补建,先补建,后调整、后占用,保证占补...
第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自然条件,编制符合本地特色的树种规划,保持植物群落多样性和合理性,注重使用...
第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的乡土树种。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第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区域中,坑塘沟渠两侧带状绿地宽度不少于...
第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内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下空间顶...
第十九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
第二十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塔杆、管线等设施。地上设施应当有利于树形完整及树木正常生长,地下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
第二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工程建设项目规...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公共服务设施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园林绿化...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得低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实施方案、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权...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移植:
(一)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管线、交通设施安全使用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依树搭建或者...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牌,制定保护措施,划...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区城...
第三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下列...
第三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园林绿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明确投诉举报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和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第四十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