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