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
(三)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四)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物品;
(五)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
(六)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绿地;
(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八)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
(九)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十)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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