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移植:
(一)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或者通行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或者需要抚育更新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补植树木。
(一)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或者通行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或者需要抚育更新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补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