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绿地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抢险救灾实施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绿地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抢险救灾实施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