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及时修剪;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及时修剪;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