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市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建设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监督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