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园林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园林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