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的乡土树种。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和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路,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树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需要更新外,不得移植、砍伐。
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和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路,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树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需要更新外,不得移植、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