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同等面积、同等性质就近补建,先补建,后调整、后占用,保证占补平衡。无法完成补建的,所缺面积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易地绿化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