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塔杆、管线等设施。地上设施应当有利于树形完整及树木正常生长,地下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