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五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直接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运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