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四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改造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并依法组织验收。水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参加。未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参加。未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