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二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