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三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实施封闭管理模式。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实施封闭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