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03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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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水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供给至城镇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 第四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 第六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 第七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城镇区域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 第八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九条 新建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建设。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 第十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禁止... 第十一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措... 第十二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 第十三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改造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并依法组织验收。水质应当由具... 第十五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直接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 第十六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后,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移交前,由原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鼓励利用物联网... 第十七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 第十八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 第十九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计... 第二十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条 计量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 第三十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