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