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