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后果的。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