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