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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