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处理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处理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