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