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4-15 共 6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 第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第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 第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在防治大...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 第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县(市、区)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 第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控制和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对未完成市人民政... 第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单位基础信... 第十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第十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 第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燃煤锅炉... 第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天然气配套管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城镇)集中供热;... 第二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区和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平板玻璃、...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装置,...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煤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化工、制药、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理厂、污...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划划定禁止从事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提高... 第三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 第三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 第三十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 第三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 第三十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 第四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四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十一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 第四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十二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特殊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行错峰生产,减少污染排... 第四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 第四十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煤矿未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 第四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 第四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第五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煤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 第五十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或者房屋征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 第五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置矿产勘探、开采废弃物,或者未整治、修... 第五十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 第五十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农业农村、生态环... 第五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第五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 第六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第六十一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