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或者房屋征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或者房屋征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或者房屋征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