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置矿产勘探、开采废弃物,或者未整治、修复矿山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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