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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