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取缔并拆除;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