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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