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