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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