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