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在禁燃区内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或者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