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煤矿未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燃用煤炭的企业未留存供煤单位提供的煤质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燃用煤炭的企业未留存供煤单位提供的煤质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