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